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建筑项目适用《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9.10

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要求,推动“好房子”建设,鼓励高品质住宅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关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适用《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24)》)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5+1”区域原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鼓励申请执行《技术规定(2024)》。

  (一)原规划条件未明确《技术规定》版本号的建筑项目,可直接执行《技术规定(2024)》。

  (二)原规划条件明确执行《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17)》)的建筑项目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调整为按《技术规定(2024)》执行,不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二、管理要求

  (一)申请《技术规定》适用版本调整的项目,不得调整原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

  (二)其余规划指标应统一执行一个《技术规定》版本,不得混合执行。

  (三)一个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地块原则上不得混用《技术规定》适用版本。

  (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需要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的,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及供后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2〕16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出适用《技术规定(2024)》的申请,签发规划条件补充说明,按程序将规划条件中明确适用《技术规定(2017)》的条款,调整为适用《技术规定(2024)》。

  (二)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但未取得建筑主体施工许可的建筑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出适用《技术规定(2024)》的申请,签发规划条件补充说明,按程序将规划条件中明确适用《技术规定(2017)》的条款,调整为适用《技术规定(2024)》,并按程序调整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后,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图附件的变更手续,不作变更的项目不予验收。

  四、工作职责

  (一)统筹指导部门。建管处、行批处负责指导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申请办理《技术规定》适用版本变更。

  (二)受理办理部门。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技术规定》适用版本变更申请,按程序办理《技术规定》适用版本变更。

  (三)技术保障部门。行批处、建管处指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按照工程建筑项目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标准完善“一张图”系统《技术规定》适用版本变更相关流程,简化办理程序,提升工作效率。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5+1”区域是指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二)其他区(市)县原规划条件执行《技术规定(2017)》的项目,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将《技术规定(2017)》调整为《技术规定(2024)》。

  (三)其他区(市)县原规划条件适用《技术规定(2017)》部分条款或在适用《技术规定(2017)》的基础上叠加执行属地技术标准、补充规定的建筑项目,除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外,其余规划指标鼓励参照本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按程序申请执行新版技术规定。

  (四)不属于《技术规定(2017)》《技术规定(2024)》适用范围,但存在属地新旧技术规定衔接适用的区(市)县的建筑项目,鼓励参照本文件按本条第(三)款要求申请执行属地新版技术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0日


来源: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